詐騙集團車手會不會被判強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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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規定違憲失效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於112年5月24日刪除強制工作之規定。
--------------以下是舊法時期舊文--------------詐騙集團車手除了觸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會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犯罪組織罪(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義務宣告強制工作3年),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要挑最重的一條罪處斷,也就是在判決主文只論以加重詐欺罪,但這時要不要同時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宣告強制工作3年?過去司法實務曾出現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近作出裁定指出,當法院依個案認定符合「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符合比例原則」的要件時,可以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主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裁定全文連結請點)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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