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採訪-〈怒告女NONO帛琉偷拍私密照 鮪魚恐告不成〉
黃祿芳律師就「鮪魚」告「NONO」事件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提供法律意見:
刑法第 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除了有刑法第5條、第6條等特別規定外,依刑法第3條、第7條規定,刑法原則上只處罰「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至於國外的犯罪行為,原則上只限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才有刑法的適用。因此在帛琉的偷拍行為固然成立刑法竊錄罪,但因不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縱使提出告訴,檢察官調查後很可能不起訴。
如有證據可證明行為人有「散布」偷拍內容的行為,另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散布竊錄內容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因此縱使散布的人身在國外,但如果能證明散布的對象身在國內,仍可依刑法處罰,不過如行為人只有傳給男友一人觀看,恐也難以構成刑法「散布」要件。